公共債:
它包括了所有的不同級別的政府所發行的債券,分三類:國債、特殊債、地方債。
(1)國債。由日本中央政府所發行,是日本債券中發行量最大的債券,主要有:A.長期附息國債,期限為10年,附息票,按月發行,每半年付息一次,利息享受小額儲蓄免稅和特別小額儲蓄免稅優忠。此債券可在讓券交易所上市交易。該類債券在日本的發行量占了日本同債發行量的大半,屬于公募發行。另外,日本還有一種非公募發行的超長期附息國債,期限在15年以上;B.中期附息國債。期限為2—4年,附息票,發行日期不定,每半年付息,利息也享受小額利特別小額儲蓄的免稅優待,但不能在證交所上市交易,只能在金融中介機構進行柜臺交易。其發行主要采用公募投標方式,少量采用固定利率直接發行和承購發行方式; C.貼現國債。期限為5年,原則上是奇數月(隔月)發行,以折價代替利息支付,對利息實行單項征稅,課以16%的財源稅,此國債不能在證交所上市,但可以通過金融中介機構進行柜臺交易;D.短期國債。期限為兩個月,以貼現方式發行,發行日為每周一、三、五,對利息實行綜合課稅。該類債券有:大藏省證券、糧食證券、外匯資金證券。
(2)特殊債。這是由政府有關機構及特殊法人根據“特別法”發行的債券,主要有:A、政府保證債。是指由公團、公庫等政府有關機構和國策公司,即由日本政府援助并接受指導,從事生產或其他活動的特殊公司企業所發行的,有政府擔保還本付息的債券。發行期限一般為10年,每月發行,半年付息一次,利率賂高于長期附息國債,利息收入享受小額儲蓄免稅優待,只能通過金融中介機構進行柜臺交易;B、無政府保證的機構債。此債券仍由上述政府有關機構發行,但沒有日本政府擔保還本付息,其風險性增加。
(3)地方位。這是由日本各地方政府所發行的債券,發行人為日本的都、道、府、縣,以及巾、鎮、村等地力公共團體。地方債期限為10年,每月發行,半年付息一次,利息享受小額儲蓄免稅和特別小額儲蓄免稅優待。除東京都債外,其他地方債均未在證交所上市。地方債分為公共與私募兩種,公募地方債的利率與政府保證債利率水平相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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