目前,中國對股票發行者的資格,已有明確的規定,縱觀各種規定,有三項基本要求:
①發行者必須是按照法定程序經過注冊登記,取得營業許可證的法人組織。如果這個組織是剛成立的,那么,它在成立之前募集股金的活動只能算作認購股金活動,只能由發起組織者發給認股繳股收據。正式股票應該在公司正式宣告成立之后發給。
②必須有明確的發行股票章程,或在公司章程中專章規定。公開發行股票章程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,這個章程應寫明:發行股票的原因,發行單位全稱,擬發股票總額.每股金額,對不同身份的購股者的限制等內容。
③發行者情況的。新辦企業應對發起人、營業范圍、發起人投資等情況向公眾介紹。增資發行的企業則應向公眾介紹企業領導人員、企業經營項目、財務狀況、發展計劃等情況。這些介紹都必須如實,不得有假。
股票發行程序
(1)股份公司初次發行股票
初次發行股票與建立股份公司是同時進行的,或者股票的發行是籌建股份公司過程中的一個步驟。
①決策。決策的內容包括:發行股票的用途、種類、數量、股款繳納日期、發行價格、發行條件等。
②難備工作。首先必須印刷股票募集書,募集書中應載明公司的經營方針、業務計劃、股票性質說明、股票款用途及有關計劃等,然后印刷股票券。
③向有關部門申請報批。
④申請批準后開始發行股票。發起人在公開招股之前,必須認購公司中規定的最低股份。
公開招股的具體求統一,可以采取書面通知、刊登廣告,也可以采取特約招股的方法。應說明采取何種方式行股票,即采取自己發行的方式,還是銀行代募、承募或承購方式(若是后音,應注明由哪家或哪幾家銀行來承包)。總之,必須讓有意入股投資者得到足夠的信息。
⑤由發起人淮備認股書,投資者若欲購此種股票,可填寫入股書。認股書的內答包括:金額、認股人地址、簽名蓋章。認股書只是一種些約,不是契約,不具備法律效力。認購股份(要約)可以在股份分配(承諾)之前的任何時候撤銷。為使撤銷有效,必須通知要約者知曉。
⑥股份的分配。在認購數達到一定額度后,發起人便可考慮股份的分配問題。分配是公司對認購股人的一種承諾,在分配并通知對方后,認股人與公司之間的要約才告建立、生效。
⑦認購人繳足股款。
(2)股份公司新股票的發行
股份公司在兩種情況下發行新股:第一,公司成立時,已發行的股份不足批準發行的股份,因需要而分次發行其余股份;第二,在公司的額定股本已全部發行后,尚需增加資本時發行的新股。發行程序如下:
①董事會決策。決策的事項包括:新股的種類和數量,新被股款繳納的日期、新股的發行及發行條件等。
②在新股公開發行的情況下,應由董事會中請,主管機關批準,申請的內容有:原定股份總額及已發行數量和金額,發行新股的數量及發行條件,營業計劃書,承辦發行的金融機構名稱等。
③批準后由原來股東優先認購新股。
④公開招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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